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于5月11日发布《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巩固提升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文件全文如下:
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对表长江、黄河高质量保护,进一步巩固提升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打造美丽河湖、幸福河湖“福建样本”,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深刻认识闽江流域综合治理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省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综合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对标对表长江、黄河,闽江干流水质仍有差距,在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仍有短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系统实施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推动闽江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到2025年,闽江流域河湖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86%以上。市域、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与2022年相比总磷污染物浓度削减5%以上。全流域建设一批美丽河湖,群众对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强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坚持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要求,强化空间管控,持续优化闽江流域的产业布局和规模。
用好生态优先导向,提升产业水平。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沿江两岸流域范围,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现有化工园区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要求,园区外现有化工项目应逐步搬迁入园。省级布局的氟化工园区之外不再新建氟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氟化工项目不再扩大规模。(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配合,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严防引进项目污染转移,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落后产能反弹回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淘汰、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格控制生猪和鳗鱼养殖项目和规模,沿江两岸流域范围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制革、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等重污染项目,新改扩重污染项目应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之以恒服务项目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流域内钢铁、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行业绿色化改造,积极帮扶闽江上游14个化工园区优化产业方向、链条,做专、做优、做精产品,推动产业链向下游和高附加值延伸。鼓励传统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实施有利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利于节能减污降碳及降低环境风险的技改项目。推进园区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搭建能源共济、资源共享、废物协同处置的公共平台,园区供热、供电、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等机制,不断策划实施重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重点区域、行业污染防治
为推进水口库区废弃物和生猪、鳗鱼等行业养殖污染治理,坚持“以地定产、以水定产”,进一步推动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环境问题整治,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
实施水口库区环境整治攻坚。在水口库区沿线的延平、尤溪、古田、闽清等地持续开展库区环境整治,建立健全“岸上管、流域拦、库面清”治理机制,常态化打捞水面库湾的河漂垃圾、成片水葫芦,确保全部清理上岸、规范处置,坚决防止把河漂垃圾等从辖区内向辖区外推、从上游向下游推、从小河向大河推。(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绿色生态健康转型,分阶段清退水口库区网箱养殖。2023年底前,闽清县、尤溪县率先清退辖区内全部网箱养殖,延平区、古田县清退非投饵类网箱养殖;2024年底前,延平区、古田县基本完成网箱养殖清退任务,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省海洋渔业局牵头)
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分区管控,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查处。禁养区内,2023年9月底前全面排查清理、坚决依法拆除或关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回潮。可养区内,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畜”,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重点推进大型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养殖,推动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畜禽养殖场排入外环境水体的水质要求:2023年底前,排入环境水体水质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等;2024年底前,对于重点监管地区及闽江流域水口库区坝址以上地区,排放限值在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加快制定并实施我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新污染物管控。(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推进鳗鱼等淡水养殖污染治理。各地要加快制修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严格落实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三区”划定,合理布局绿色养殖空间,严格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水产养殖场进行查处,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调减养殖规模超过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区域的养殖总量。开展鳗鱼等淡水养殖尾水治理,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收取水资源费,加强用水管控,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健全完善养殖尾水设施建设、运维和监测等长效机制,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执法监管,实现淡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减少或消除对纳污水域的影响。加快制定并实施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等配合)
四、深化工业污染综合治理
聚焦闽江中上游化工等重点行业及各类园区,以氮磷污染物防治攻坚、环境风险防控为重点,推进行业企业污水分类收集、明管输送、深度处理、规范排放,提升工业废水治理水平。
加强现有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在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开展废水深度治理,实行废水分质分流处理,强化脱氮除磷工艺,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废水综合循环利用。2024年1月1日起,闽江流域现有的氟化工、印染和电镀行业企业,执行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向工业污水处理厂(或以收纳工业污水为主的工业生活混合型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在组织论证可行、权责明晰的前提下,相关行业企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可纳入污水处理厂联动处理,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相应国家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表1中一级A标准和表2、表3要求。尤溪县、大田县铅锌矿产集中区严格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商务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放污水全达标、重点园区及园区内企业污水管道可视化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闽江流域化工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其中,石化、化工、电镀、印染、制革等重点园区内的企业,2023年底前完成初期雨水控制工程,实现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2024年底前,重点园区及企业完成污水输送明管化改造,安装雨洪排口在线监控监测设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缺水地区应当将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鼓励工业园区及企业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回用于厂区生产等。(省商务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厅等配合)
五、深入推进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坚持提升城市和镇村生活污水处理效能两手发力,统筹推进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及收集处理设施专业化运维、全过程管理。
加快补齐市县生活污水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分片区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重点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循序推进管网混接错接漏接改造,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到2025年底前,在污水集中收集率上,闽江中上游县级以上城市达70%以上,县城达50%以上或在2022年基础上提升至少15个百分点,闽江下游福州市达79%,永泰县、闽清县、闽侯县达70%以上或在2022年基础上提升至少15个百分点。在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和污水处理率上,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污水处理率均达95%以上。在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上,2025年底前闽江流域现有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不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其中南平、三明市级和污染负荷较重的永安、清流、浦城、政和、连城以及生态环境较敏感的武夷山等地污水处理厂力争提前一年完成。在县城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上,全面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问题排查,2023年6月底前建立黑臭水体问题清单,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2025年底前县城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省住建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推进镇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做好建制镇与农村地区的统筹衔接,全面推进建制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在建制镇建成区,因地制宜选择集中或者分散的处理模式,高质量推进厂网建设,确保管网畅通和高效运行。到2025年,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建成区基本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在农村,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和治理工艺,配套完善“最后一公里”主干网和接户截污“毛细管网”,开展提升治理核查评估,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打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样板。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5%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建立常态化建设管养及长效运维机制,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积极推进“厂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维,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稳定性。(省发改委、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入河排污口整治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持续开展闽江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对闽江干流及沙溪、富屯溪、建溪等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成效开展“回头看”,延伸开展全流域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大类排口地毯式摸排、滚动式整改,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更新、系统整治。(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省工信厅、商务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等配合)
系统推进排污口整治。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统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等,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省工信厅、商务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每年现场核查不少于10%、水质抽测不少于20%、审批跟踪评估不少于30%的比例要求,应用部门协同、远程监控、移动监管、预警预防等措施,组织闽江流域各地开展排污口精细化监测、常态化监督、全过程管控。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批(审核)、监管等相关信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省工信厅、商务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等配合)
七、巩固提升闽江生态系统功能
巩固闽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成效,科学推进水源涵养区、河湖湿地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屏障质量。
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闽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禁止开采矿产。闽江流域干流一重山范围内科学实施封山育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和新种桉树纯林,实施落叶经济林、稀疏林和单一林的林分结构改造。禁止新开垦茶园、果园,加强坡耕地、茶果园改造,现有桉树人工林、茶园、果林,采用择伐后套种或皆伐后更换乡土阔叶树种造林等方式,逐步恢复林下植被和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配合)
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完善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方案,满足闽江干流和重点支流生态用水需求以及各类生态敏感区的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持续实施“清四乱”行动,开展自然岸线恢复和岸线综合整治,推进河湖缓冲带建设,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严格执行闽江禁渔制度,开展增殖放流等有利于净化水体环境、恢复自然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活动,严厉打击“电毒炸”鱼违法行为。巩固提升水电站分类整治成效,持续深化水电站整治工作,保障流域生态流量需要,严控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科学优化枯水期水资源生态调度。全流域推动美丽河湖建设,实施建溪、崇阳溪、大金湖等美丽河湖示范工程。(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湿地保护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天然湿地保护和人工湿地建设,实施建宁闽江源、闽江河口湿地等重要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采取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加强湿地保护。在闽江重要支流入干流口、河流入库口等地,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协同提升水生态品质。(省林业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八、强化组织保障
从强化组织协调、责任考核、资金投入、部门合力等入手,正向激励与考核约束并重,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强化组织协调。依托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源治理组、生活源治理组、农业源治理组、河流岸线保护组,各工作组的组长由相关省领导担任,协调推动闽江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省政府办公厅。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市(县、区)要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治工作制度,推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防治措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闽江流域综合治理纳入常态化管理,主动对标、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构建闽江大保护大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强化责任考核。省级将闽江流域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价、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治进展慢、问题久拖未决的予以通报、约谈,并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整改“红黄牌”警示督办内容。
强化资金投入。持续推进闽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纳入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责任共同体,补偿资金向上游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优先用于支持国家和省里确定的碧水攻坚重点任务和闽江流域治理任务。积极争取并用好EOD模式,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强化部门合力。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标准规范,强化技术帮扶、执法监管和跟踪督导。加强闽江流域梯级电站联合调度、水口电站开闸放水减淤、水口库区生态修复等课题研究及技术攻关。加强宣传发动,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经验做法,引导全民共治,积极营造全民共建美丽、幸福闽江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