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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6-08-05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67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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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为什么要制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型综合管廊、支线型综合管廊及缆线型综合管廊,是集约化敷设地下管线的一种方式。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市地下管线系统不断完善,缆线型综合管廊(弱电共同沟)建设也已有相当基础,但在路面反复开挖、管线事故时有发生、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仍需进一步统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3年以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2015年8月以来,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等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问题2: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提出明确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2016年2月2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
  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5〕165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建城市函〔2015〕2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的通知》(建计发〔2015〕49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函城字〔2015〕8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备忘录》等文件都是制定《实施意见》重要依据。
  问题3:《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十三五”期间、远景的建设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是编制专项规划,二是明确重点建设区域,三是明确建设管理主体,四是创新投融资模式,五是明确入廊要求,六是实行有偿使用,七是完善管线迁改政策,八是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九是完善产权制度。
  (三)保障机制。加强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财政支持、项目库建设、加大宣传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问题4: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各类地下管线、道路和轨道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科学制订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在总结试点工程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实际需求,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区域,确定建设规模,优化建设方案,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三是创新机制,社会参与。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模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问题5: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强制入廊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具备条件的老城区,应结合地铁建设、棚户区改造、高压电力线上改下、地下空间成片开发等工作,与新建(改、扩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专项规划明确设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在新建(改、扩建)时必须同步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时,规划中已明确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新敷设和需迁改的所有管线,必须全部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可纳入综合管廊的重力流管线,也应积极入廊。
  凡按照规划要求应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得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张磊磊       
  联系电话:870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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