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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


2016-03-02   浏览[39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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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6]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附件:
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一、试点申报评审流程
(一)省级推荐。2016年,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择优推荐辖区内1个城市参与全国范围内的竞争(计划单列市可以单独申报),第一批试点城市所在省份不在此次推荐申报范围之列。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6年4月1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各申报城市要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编制,做好份内工作,对在试点范围确定之前到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破坏竞争机制的申报城市在评审环节给予扣分处理。
(二)资格审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及时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及时组织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万。
3.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长度不少于30公里,建设区域包括城市新区和老城区;入廊管线不少于3类(含3类),且包括燃气、排水管线。
4.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度建设计划,并同三年财政规划有效衔接。项目符合管廊专项规划内容,并通过“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完成信息上报。
5.编制完成3年实施方案,所有试点项目均在试点期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营,且运营期不少于1年。
6.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且进展良好。
7.本批试点工作向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适当倾斜。
(二)竞争性评审
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省级、市级政府有推进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打造成可示范推广的样板工程的强烈意愿;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
2.目标任务。“地上、地下”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管廊规划建设符合当前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和城市远期发展需求;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一定基础,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具备开工条件;技术上可行,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等现行标准规范。
3.建设运营模式。提出明确的建设运营模式。有明确的资金筹集渠道和有效的资金整合方案,经过充分的经济可行性论证;积极采取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EPCO)等模式,实现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高效管理。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清晰,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建设施工有序推进,运营管理高效实施。
4.PPP方案。明确试点工作中采取PPP模式操作项目投资占试点工作总投资比例,以及这些项目工程量占试点工作总工作量的比例(按地下综合管廊长度计算);明确PPP实施基础,包括是否吸引管线单位、建设方参与合作等;提出合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案,明确资源整合和打包方案,符合财政部PPP工作有关制度规范。
5.配套措施。根据国家关于管线强制入廊有关规定制定地方规范;建立可操作的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明确政府支出责任和补贴标准;建立有效的标准体系、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办法。
三、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应体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政策集成,创新机制”等基本原则,实施期为2016-2018年(至少含1年的项目运营期)。
(一)城市现状。包括城市地质水文条件、人口规模、行政区划、2013-2015年财政收支规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情况、拟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地下管线规划或布局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实施目标任务。包括项目实施目标、制度机制建设目标、能力建设目标等。
(三)实施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执行进度安排(甘特图)、项目进展情况等。
(四)配套措施。包括强制入廊政策、管廊有偿使用政策、与管线单位签定的入廊协议、制度机制建设等配套性措施。
最终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批复实施方案,将批复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住建部门,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省份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申报城市通过财政内网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邮箱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申报城市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8552520,邮箱:jjstzc@sina.com
财政内网信息平台:财政部内网/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网/综合管廊试点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58933058,邮箱:dxgx@mail.cin.gov.cn
附:
1. 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文本
2.关于推荐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函
3. 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4. 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项目备案表


附件下载: http://www.gov.cn/xinwen/2016-03/02/content_5048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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