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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进行网上立法听证


2013-11-27   浏览[28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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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进行了网上立法听证。记者从正在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了解到,听证中有代表建言,室内供暖“底温”提至18℃不应“一刀切”,可在老旧建筑改造完毕后再实施这一标准。 
    山东省现行的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但在《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中,我省拟规定,在正常的室外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减收热费。
    10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该条例草案所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了网上立法听证,11名听证陈述人参与听证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有的陈述人提出,将室内供暖温度提至18℃不应“一刀切”,而应对相应条款进行细化或分类实施:“建筑节能50%以上的民用居住建筑可采用18℃执行,其他居住建筑继续执行16℃的标准”,或在老旧建筑改造完毕后再实施18℃的标准。
    有的陈述人还提出,该条例草案的相应条款应补充“因建筑保温不达标、用户自身原因、极端天气等情形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等相关内容。(李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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