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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线集中建设的意见


2011-11-30 襄阳政办发[2011]127号  浏览[18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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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城市地下
    综合管线集中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线集中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线集中建设的意见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快襄阳市地下综合管线集中建设步伐,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地下综合管线集中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线(包括通信、有线广播电视及交通信号等弱电管线)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进行建设。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市道路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地下管线集中建设工作,要积极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建设地下综合管线;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对集中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优先立项。市城乡规划局要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科学安排综合管线的走向、布局。
    四、地下综合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襄阳市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地下综合管线工程完工后,由管线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六、为有效避免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已通过合作方式铺设地下综合管线的路段,在能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同类型管线建设。
    七、地下综合管线建成后,可向管线使用单位出租、出售。出租、出售的价格,以国家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标准作为计价依据,并结合襄阳本地实际,按照市场化方式由管线建设单位与管线使用单位商定,并接受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八、城市地下综合管线及共同沟、检查井等工程设施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九、市工商、商务、城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地下管线集中建设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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