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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关于取缔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无证和期满自备水源井的通告


2011-03-15 佳政布〔2011〕4号  浏览[51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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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取缔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无证和期满自备水源井,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范围。市区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无证和期满自备水源井,适当保留公益事业的自备水源井。
    重点是小区物业取水、不符合标准的地源热泵取水、洗浴业取水、洗车业取水、餐饮业取水等无证、期满取水户和无故欠缴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用水户。
    二、取缔时间与期限。凡在取缔范围之内的各类自备水源井,一律在2011年4月30日前主动拆除设备,自行封井。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强制封停过程中所发生的停水责任及一切后果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做好供水服务,加强水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分步实施,封井与接自来水两项工作同时推进,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
    四、本通告施行后,原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不得新建扩建自备水源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新批自备水源井。对未列入取缔对象的少数自备水源井要在取水口装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严格按新收费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向社会公布。
    五、部门联动,发动群众,严查严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水务、环保、城管、工商、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指挥,严格执法,对有意扰乱正常工作,谩骂围攻取缔自备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接受市民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每眼井奖励人民币一千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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