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中,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刚刚通过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下称《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并确立村镇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建立了村镇供水经营管理规则,健全了水价确定机制,终结了我市村镇供水无法可依的局面。《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填补地方村镇供水立法空白
截至2015年底,我市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50.91万处,设计供水人口2307万人,实际供水入户人口1838万人。按供水规模分类,集中式供水工程3.04万处,占6%,供水人口占86%;供水人口20人以下的分散式供水工程47.87万处,占94%,供水人口占14%。
目前,我市虽然基本形成了场镇以规模化供水为主,农村以小型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为主的村镇供水格局,基本解决了“有水喝”的问题,但也存在巩固提升难度大,工程管护、水质检测不到位,水价机制、供用水关系不规范等问题。市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贾天平称,《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没有专门的村镇供水法规的空白,结束了村镇供水无法可依的状态,有利于规范、保障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同时,在规范村镇供水规划建设、落实管护责任、加强水质管理、完善供用水关系和水价机制、落实扶持政策等方面,《条例》建立了村镇供水长效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为规范村镇供水用水秩序,《条例》规定,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行为规范,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水价高于城市的政府应补贴
《条例》确定,村镇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要求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区县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落实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市政府给予补助。卫生和水利部门水质检测机构按计划实施的水质检测费用也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对高扬程、长管网等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条例》规定,由市、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此外,贫困区县村镇供水的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贫困区县脱贫及政策过渡期以后,村镇供水用电价格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供需平衡区域禁止新建供水设施
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供需平衡的,《条例》禁止新建经营性供水工程,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供水设施,原有水厂由区县政府限期整合。
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条例》要求,已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标的,应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标。
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设施的,《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村镇供水与城市供水交叉,难以按地域划分的问题,《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条例》;而对于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则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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