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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通过


2007-11-05   浏览[24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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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获悉,《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获得通过,不日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同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销售地热水。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热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地热水供暖以及水源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相应回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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