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了《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和《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为依法推进和规范建筑节能和节约用水、推进全省节能降耗提供保障。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对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等10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今后规划部门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将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物将把太阳能利用与建筑结构作一体化设计,并列入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草案)要求各级政府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在实行计划、许可等行政手段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价机制。根据《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今后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但农业生产取水在规定限额内不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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