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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2007-02-06   浏览[16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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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沈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其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雨水、污水应当分流,污水处理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最高罚款5万元。
  《条例(草案)》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在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应当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
  《条例(草案)》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中明确,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向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维修,恢复其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厂排放未经处理污水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中禁止了九种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其中对盗窃和收购排水井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发现排水设施破损或丢失的,有权向排水管理部门举报,经查实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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