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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布《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2006-06-23   浏览[20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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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水证,都要举行相应的听证会,为此,近日水利部公布了《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规定指出,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一是涉及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二是涉及水域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三是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四是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五是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六是涉及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段或者跨界河段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七是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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