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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将施行


2006-06-21   浏览[18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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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8月1日起,燃气经营企业如超出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用户有权拒缴,而有关企业不得因此停止供气,否则,该企业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罚款。同时,管道燃气停气、降压或恢复供气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用户的,也将被处以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
  6月7日,记者从乌市建委获悉,经过修改后的《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中,燃气用户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其中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降低燃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3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低燃气压力或者停气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用户。同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及时通知用户。否则,燃气经营企业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特许经营权。
  同时规定,在乌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须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编制乌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如果居民遇到燃气经营企业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灶具、热水器、开水器、取暖器等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可以向燃气管理机构投诉。一经查实,不但没收其违法所得,而且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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