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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燃气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2005-09-02   浏览[27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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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哈尔滨市新《燃气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按新规,管道燃气企业无故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
  据了解,新条例中,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和其他方式将停气、降压时间及期限通知用户。除因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外,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应赔偿用户直接损失。管道燃气企业进行停气作业后,恢复供气应在6时至22时内进行,并提前通知用户。
  新条例中还规定,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在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将被列入哈尔滨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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